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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淘宝店铺要不要分?:万博app|官方网站IOS/安卓通用版/手机APP,官网

更新时间:2024-11-27 14:36:01点击:

本文摘要:简介:本案是一起牵涉到淘宝店铺拆分的再婚纠纷。

简介:本案是一起牵涉到淘宝店铺拆分的再婚纠纷。在此类案件中,淘宝店铺本身否有价值并且归谁所有?这是问题的关键。淘宝店铺就归属于非独立国家网店,是C2C模式下自然人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中,以非独立国家域名的形式不存在并经营的网络店铺。

那淘宝店铺在再婚时怎么拆分? 2007年9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于经人介绍结识爱情,2008年8月28日注册成婚,婚初关系较难。后因没能生育,原被告产生矛盾,夫妻关系渐渐紧绷。

2014年8月,原被告分床生活,同年10月离婚生活至今。之后,原告主张再婚,拒绝依法拆分还包括注册在被告名下的“XX多样屋(ID:XXXXX)”淘宝店铺等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表示同意再婚,双方在诉讼中皆拒绝再婚后经营“XX多样屋(ID:XXXXX)”店铺,并完全一致证实该店铺的无形价值为2万元,剩下婴儿用品归获得店铺经营权一方。【法院裁决】 一、呈请原告王某与徐某再婚; 二、并具体注册在徐某某名下的“XX多样屋(ID:XXXXX)”淘宝店铺归被告所有,现在王某处的池田模范堂驱蚊喷雾21件,池田模范堂蚊虫止痒液(成人用)12件,池田模范堂蚊虫止痒液(儿童用)18件,池田模范堂蚊虫止痒药膏(儿童用)27件,小林制药﹢狮王退热贴18件,KITTY婴儿车挂勾18件,儿童餐具套装4件,阿卡欠佳洗浴棉22件,KITTY手表式驱蚊器12件归被告所有; 三、徐某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缴纳原告王某财产腰价款10000元。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牵涉到淘宝店铺拆分的再婚纠纷。在此类案件中,淘宝店铺本身否有价值并且归谁所有?这是问题的关键。一、淘宝店铺的性质 根据根据网站运营商和网站实际用于人的有所不同关系,网络店铺可分成独立国家网店和非独立国家网店两种。

独立国家网店是指本身需要几乎独立国家的网站,商家对网络店铺享有自主权,而非独立国家网店则是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店铺的实际经营相分离。简而言之,非独立国家网店是凭借第三方平台展开经营的。本案牵涉到的淘宝店铺就归属于非独立国家网店,是C2C模式下自然人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中,以非独立国家域名的形式不存在并经营的网络店铺。

二、淘宝店铺的价值 传统再婚诉讼中,财产拆分一般使用三种方式:协商、作家补偿、竞价。在拆分任何财产前首先要确认其价值,淘宝店铺也不值得注意。传统实体店只要评估店铺、房租、翻新、存货等因素就可以估计出有价值多少。而淘宝店一般都是店主自己经营,基本无房租、装修费,唯一现实财物就是存货了。

在网络交易中,买家一般以卖家的信用度、店铺等级、评价等作为出售参照。法院在审理裁决中应该被考虑到其经营年限、日平均值交易笔数、年平均销售额、信誉度、店铺等级、客服人数、买家评价等。

而本案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了“XX多样屋”的无形价值为2万元的一致意见,通过协议确认了店铺价值。三、淘宝店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 淘宝店铺作为再婚财产展开拆分的首要前提就是其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观点指出,淘宝店铺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融合经营情况细分: (1)“主要经营不道德”再次发生在婚前,淘宝店铺不应确认为登记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登记方之后经营淘宝店铺;婚后店铺评级下降部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三)关于婚前一方购房,婚后联合还贷的补偿规定,融合淘宝店铺的婚后电子货币幅度,给未获得店铺经营权一方必要经济补偿。(2)“主要经营不道德”再次发生在婚后,淘宝店铺不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皆有权获得店铺经营权,若确认登记一方之后经营淘宝店铺,则按照电子货币幅度给与另一方折价;若确认为非登记一方之后经营淘宝店铺,除保险费另一方电子货币幅度折价外,还必须保险费登记方登记店铺的实际开支成本及婚前经营投放部分的补偿。故法院依照原被双方在2009年9月即婚后专门从事淘宝店铺经营的事实,确认了淘宝店铺及店铺经营扣除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淘宝店铺的拆分 对传统的财产类型而言,拆分一般可以采行以下方式:可分物按比例明确合并,不能分物则可采行作价补偿、竞价等方式。毫无疑问,由于淘宝店的虚拟性,其定性科不能分物。

因为淘宝店的登记注册必需索取本人的现实身份信息,因此其具备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并且根据根据淘宝店主与阿里巴巴公司签定的合约,每个淘宝店主的发帖账户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出让、赠予或承继。故此,在拆分时还是考虑到将网店归入登记一方更为妥帖,这样便于日后的之后经营。并且由归属于店铺一方给与非归属于店铺一方作价补偿,才突显公平。

除此之外,要推崇淘宝店铺的经营性。因为,淘宝店铺在运营时,很有可能登记是一人,但实际经营人是另一人。故应考虑到夫妻双方对于网络店铺经营的投放和生产量,尽量避免将店铺交由并未实际经营或者是经营效果不佳的一方之后经营,构建裁判利益最大化。

本案中,法院在综合考虑到“XX多样屋”注册主体、淘宝店铺经营的连贯性、稳定性、充分发挥网店仅次于效能等情况,确认了再婚后由被告徐某某之后经营。并由徐某作价补偿10000元给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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